康健律师:非吸案件审前资产处置的方式
发布日期:2021-10-28阅读次数:1616

浅谈非吸案件审前资产处置的方式
作者:康健律师
最近接到很多平台公司老板和集资参与人代表的电话,就一些非吸案件的双向解决提出了一些问题和看法,大部分人最关心的问题还是怎样让资产处置加速。
作为平台老板,如果等着被法院刑事判决以后,就算把平台的资产卖个天价,对他的刑期也没有了意义,而且这些平台资产也基本上与平台老板无关。而对于老百姓来说,尽快将平台资产变现,落袋为安才是最关心的事情,至于平台老板判不判,判多少年,老百姓并没有那么关心。
所以,我觉得有必要在这里聊一下我们已经操作过的几种审前资产处置方式,供大家做一个参考。
最早,我国刑法设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目的是为了打击扰乱我国金融秩序的行为,用大白话说就是禁止个人或私企开办银行,这种行为很罕见,所以早些年非吸案件并不多见。
随着时代发展,一些非吸案件的萌芽是来自于一些地方实体企业,因为开办企业需要的资金问题。企业或企业老板以自己的资产和信誉担保,向身边的亲戚朋友借钱,并许以利息。后来亲戚朋友又发展自己的亲戚朋友向这个企业出借资金,以换取比银行高一些的利息。这种情况一般集资的范围比较窄,基本上集资参与人都是一个乡镇或者一个县城的老百姓,彼此之间都很熟悉。在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的时候,大家都有收益,一般借贷双方也都认为这就是普通民间借贷,法院也会受理这种民间借贷的纠纷。但是如果企业经营状况突然发生恶化,就会爆发挤兑事件,并引发当地的社会稳定风险, 老百姓如果收不回自己的钱,就会去求助政府,寄希望于政府能让企业还钱。但是这种情况的出现,绝大部分是因为企业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导致,企业客观上已经现金流枯竭,且其他资产流动性不好,政府也没有办法。最后,为了维稳和消除民怨的考虑,给企业和企业老板戴一顶非吸犯罪的帽子,将这些问题拉入漫长的司法程序中解决,可以稍微转移民众对政府的压力。
包括现在,在我国各个地方上,还经常有这种情况发生。
集中暴发非吸案件还是缘于近几年的金融创新问题,北上广深一线城市这种情况尤为明显。金融创新和金融科技带来了发展机遇,同时也带来了当时无法预估的系统风险。这些关心P2P金融平台非吸案件的朋友应该都很熟悉,就不展开说了。
常规案件处理方式现在来看诟病较多,类似E租宝的处置模式大家也可以看到,处置的周期长,程序多,不能说公检法的办事效率低,全国这么多办案干警加班加点的工作十分辛苦,只是因为跨区域,人多钱多,周期长在所难免。受困于在刑事案件判决前,民事纠纷先行中止的传统先刑后民思想的影响,导致这类案件传统的处置方式已渐渐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
我们发现,现在很多地区的非吸案件的前期清退工作已经进入了一个死胡同,这可能也跟这些地区的司法理念有关。发生了非吸案件,就要先把公司里所有人进行羁押,证照进行扣押,造成公司运营直接性死亡;资产不论是否正在进行处置,一律先查封冻结,不允许变现;因为公司人员被抓,公章证照被查扣,导致平台公司向债务人的催收工作立即停止,公司失去回收资金继续清退的能力;而老百姓本来眼巴巴的希望办案机构能够尽快清退资金,却等来了漫长的刑事程序。刑事程序启动后的债务催收工作将面临被搁置,导致诉讼时效过期,白白的浪费时间,这些其实都不是平台老板和老百姓希望看到的结果。
那么,平台公司或者地方上的实体公司被以非吸刑事立案了,案件的资产处置能有更好的办法么?
审前资产处置是我认为能够更好解决此类问题的最有效办法。
我们认为,审前资产处置在事实上,法律上,法理上完全不存在障碍。
一、审前资产处置的不损害各方利益。
在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平台公司或者地方实体公司吸收了老百姓的钱,公司与老百姓就形成了一个个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演变成非吸实质上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非吸行为实际上是由一个个独立的民间借贷行为组成。
在公司被非吸立案后,虽然老百姓们的角色不是刑事程序中的受害人,但是作为平台公司,仍然负有偿还集资参与人集资本金的义务。不论平台公司和老板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这个偿还集资参与人本金的义务是一直存在的,只是可能在法律上存在这个义务是基于民事义务或者刑事退赔义务,但是普通老百姓是不关心这种法理的区分,也没有义务要求普通老百姓等待办案机关得出这个法律结论,或者说没必要非要等到案件有了刑事判决,才允许向老百姓偿还集资本金。
刑事案件在设计先刑后民的程序,更多的是在考虑保障被告人的权益,被告人在判决前不应当认为是有罪的,也防止办案机关利用打击犯罪的名义,提前处置被告人的资产,造成侵害被告人利益的情形。这些立法设计的初衷都是好的,只是立法是有滞后性的。实际上,大部分非吸案件的公司老板也希望赶快进行资产处置,因为根据最高院和地方上的司法解释,如果能够在刑事程序中完成全部资金的清退,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至少也是有希望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但是平台公司或者实体公司在案件侦办过程中的清退资金从哪里得来呢?这种大体量的资金也只能是取自于公司的催收回款和资产处置变现,这意味着,客观上,也应当允许公司在各方的监督下,在审前进行资产处置工作。
如此看来,审前资产处置是符合公司老板和老百姓的共同利益,且有一定的法理基础。
刑事法律明确限制的事情我们必须予以服从和遵守,但是如果刑事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说规定比较模糊的时候,我们可不可以法无禁止即自由呢?我认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去尝试。
重新考量设计在这种涉众群体案件中,采用在刑事案件不中止民事程序的做法,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审前资产处置可以怎么做?
我提供现在可以操作,或者说已经被应用到案件中的一些方式供大家参考。
(1)将企业的账面资产进行盘点,由集资参与人挑选打包,整体出让给集资参与人选举的代表,由代表代为进行资产处置和催收的工作,并将每笔追回的款项及时按比例向大家兑付。
这里面一般需要委托一家或数家律所代为处置和清收。主要原因是:一、律师事务所是专业从事资产处置和催收业务的机构,专业的事情专业人去做。二、律所作为在资产处置和清收过程中的第三方,起到监督代表的作用,避免代表存在道德风险,个人侵吞大家的资产。三、最重要的一点,这类转让涉及资产的切割转让等一系列复杂的交易,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法律文件和备忘录,需要由熟悉刑事和资产并购的律师和会计师共同参与进行专业操办。
(2)集资参与人分派,在账面资产可以覆盖全部集资参与人的情形下,自行组团选择接收某部分资产,然后进行分别处置和清收。但是如果账面资产不足以覆盖全体的情况下,该种方式因为可能导致一部分人得到全额清偿,一部分人得不到清偿,而不会被大家所接受。
(3)在刑事立案后,一审前,由集资参与人或者公司委托一家律所介入,作为案件侦办过程中的公司管理人(类似于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的角色,但是只负责资产处置和债务清收工作),由律所代理平台公司进行资产处置和清收,然后将变现款和回款归集到一个共管或者几方监管的银行账户,由几方监管将变现款或清收回款及时给大家发放。
以上几种方式均需要取得政府或者办案机关的支持,因为需要将扣押的公司证照恢复启用,同时为熟悉公司资产的高管办理取保候审,由其协助共同操作。
三、资产处置和催收费用的负担。
无论任何案件的处置中,都需要用费用的支撑,兵马未动,粮草先行。
具体至非吸案件的资产处置将会发生以下费用:诉讼费、保全费、仲裁费、律师费、审计费、差旅费、管理、变价和分配财产的费用、代表或出借人委员会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等。
这些费用对于资金盘的金额来说可能只是九牛一毛,正常来说是由公司进行负担,我们参与处理的案件中,如果公司或者公司老板还有现金资产,前期一般是由公司或者公司老板进行支付或者至少垫付前期费用,以启动这项工作,后期依靠在回款中预扣一定比例,作为上述费用的保障。
但是,实践中还有很多公司现金流枯竭,公司老板跑路或者没有现金类资产,那么我们参与处理的案件会有几种方法筹集费用,比如可以由公司老板个人借款或者委托高管对外借款,作为启动费用;还可以寻求第三方机构参与进来,由它来出资启动工作,当然第三方机构不是慈善机构,它后期也是需要一个可观的回报;最后,更多的情况是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金额,众筹一定比例作为费用,一般为1%-2%不等。当然这个费用都是由出借人委员会推举的财务人员进行共同监管使用。现实中还有很多人不想出费用怎么办,那么实践中我们也不会让先支付众筹费用的人吃亏,在陆续清收和变现的回款中,我们会联合出借人委员会在返还给未参与众筹的老百姓的款项中进行预扣,作为后续的资金保障。
对于账面资产大于集资参与人的本金总额时,有的平台老板也会选择切割一部分账面资产给到集资参与人,以作为费用。当然由于这部分账面资产,不管是房产、债权还是其他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只能是远期收益,近在眼前的前期启动资金还是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共同克服困难进行筹集的。
非吸案件审前资产处置工作,经过这两年的试验,实践,摸索和改进,已经在多个案件中得到很好的尝试,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与金融主管部门和办案机关的交流,探索更有效率,更安全的工作方法,更好的解决当前非吸案件所面临的困境。